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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遴选公务员专题已上线(见下图),官网公布的网上报名:6月26日9:00至7月4日16:00,资审确认:7月6日17:00前,缴费时间:7月7日17:00前。

  2018安徽发改委遴选公务员公告预计将于近期公布,根据网络收集整理遴选公务员所需要了解的知识如下,仅供考生参考,具体报考条件及考试题型等以官方发布公告为准。

  遴选公务员

  “遴选公务员”或“公务员选调”一般是指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从已经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选出符合组织或相关部门要求的普通工作人员(主任科员以下)。一般面向本级和下级机关(基层)选调,是党政机关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必备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二)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

  (三)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公身份)

  (四)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省级部门要求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规定的年限以来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性别、工龄、编制性质、年龄、民族、特长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尚在试用期内的;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试方式编辑2013年,中组部发布的《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对公开遴选考试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但遴选可以跨政府层级、跨工作部门(系统),中央机关遴选更是面向全国公开遴选,各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只要符合报名条件,都可以报考。公选王网站专家认为,这样面向五湖四海选拔人才,符合“结构优先、兼顾素质”的要求,但也给选人带来了一定难度。为提高遴选对象与遴选职位的匹配度,缩短岗位适应期,遴选过程非常注重岗位的针对性。相关遴选办法遴选政策信息可在遴选网站查看详情。比如,笔试实行分级分类考试,即根据报考职位和各职务层级的需求,分别设置笔试科目,命制不同的试卷。公选王遴选网专家分析,每年的中央机关公务员遴选考试中,处级、副处级和主任科员的考察内容是不一样的,比如,正处级领导职位和副处级领导职位分别考不同类型的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主任科员职位考案例分析。面试则实行“一职一卷”,就算是同一层级,不同岗位考的内容也不一样,有的还要做跟岗位要求相关的心理测评。这样,真正做到了“干什么考什么”“用什么测什么”。

  试题类型

  具体到题型来说,遴选公务员考试常用的题型有多种,但常见的笔试题主要是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公文写作题和策论写作题;面试题主要是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察应试者综合运用有关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考试时给出相关条件、背景材料和案例等,要求应试者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重点测查考生的应变处置能力、决策分析能力、依法行政能力。

  案例分析题的特点是复杂性和综合性,可以大化地考察出被试者的能力素质,发掘被试者未来的发展潜力。案例分析题也是遴选试题中重要、难度高的一种题型。

  公文写作题,主要考察应试者的办文能力,遴选考试中比较常见的公文写作种类有接待方案、通知、领导讲话稿等。公文写作题在近些年的遴选考试中比重逐渐加大,各位遴选考生务必重视。

  策论文写作,根据给出的材料写一篇文章。重点测查考生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经历业绩分析评审。主要看其工作阅历、任职经历的丰富程度和在各岗位牵头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并看其岗位、职位的关联度、匹配度,兼顾教育培训经历、近三年考核表彰等综合情况为确保报考人员“经历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组织部门设置了报名人员诚信承诺关、组织初审关、资格审查关、情况核实关、社会公告监督关、全程审核关等六道关口,凡查实有作假者,一律取消参选资格。 评分时,专家们被要求独立打分,互不干扰,并对自己的评分结果签字确认,然后去掉一个和一个低分,再以平均分计每个候选人的得分。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 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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