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2018年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

  为认真做好就业扶持民生工程,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4〕18号)、《关于印发淮北市 2018 年社保类民生工程五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秘〔2018〕32号 )和《关于征集烈山区 2018 年公益性岗位的通知》(烈人社〔2018〕83 号)要求,现将2018年公益性岗位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发的岗位名称及数量

  2018年烈山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2018年共开发公益性岗位170个(详见附件1)。

  二、招聘条件及安置对象

  此次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淮北地区范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具体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失地(失林)人员;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三、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程序和所需材料

  符合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条件的,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初审,经镇(街道)审核,报区就业指导服务站认定。

  其他所需材料: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村居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二)享受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低保证。

  (三)享受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证明及村委会出具的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证明材料、低保证。

  (四)享受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残疾人证、低保证。

  (五)享受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毕业24个月以内)、低保证。

  四、薪酬待遇

  (一)岗位补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低工资标准计算,各用人单位工资标准见附件1)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另外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按季度由财政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

  (二)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企业五项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自行负担)。

  (三)补贴期限:就业资金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补贴期限为3年,聘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

  五、报名方式和时间

  本次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烈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烈山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站具体经办。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2寸近期照片,根据个人所选择的岗位到各用人单位报名。

  招聘程序具体包括提出申请、考察面谈、资格复查、公示聘用、用工备案等: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持相关证件材料,填写《烈山区2018年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附件2)向各用人单位提交报名申请(2018年9月12日前)。

  (二)考察面谈

  各用人单位对提交申请人员的报名应聘资格进行逐一审查,并与提交申请人员进行面谈,实施双向选择,确定拟招聘人员(2018年9月17日前)。

  (三)资格复查

  确定拟招聘人员后,报烈山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站进行人员资格复查,资格复查后报区人社局审批(2018年9月21日前)。

  (四)公示聘用

  由烈山区人社局在淮北市人社局网站、烈山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招聘的,确定为招聘对象,并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2018年9月30日前)。

  (五)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018年10月31日前)。

  六、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五)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附件:烈山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一览表、就业意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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